中国顶层核能法拟年内出台各国核法规扎紧安全(2)
德国的核能法律框架,总体上是由基本法做指导,然后用不同的法律、法令对核能利用予以规范调整,由此形成了涵盖矿业体制、放射性物质和核能材料设备贸易、辐射防护、放射性废物管理、核不扩散和实物保护、运输和核损害责任等各个方面的完善法律体系。不过,德国的能源战略重点却已经开始转向可再生能源,是全球唯一在法律中确立“逐步淘汰核电”的核电大国。
韩国原子能法一分为二
1958年,韩国也较早地制定了《原子能法》,所有关于核安全管理和辐射防护的条款都被列入其中,其他相关法律包括《核损害赔偿法》《核责任赔偿协议法》等。作为韩国核能领域的框架法,韩国这部《原子能法》经历了多次修改,内容主要是加强核安全监管。尽管如此,韩国许多议员仍然认为,仅在《原子能法》上对核安全进行修改补强的做法不足以从根本上保障核安全,于是在2009年提出了将《原子能法》中涉及核安全的条款分离出来,形成独立的《核安全法》的提案。2011年,日本福岛核事故加速了这个进程,最终使《原子能法》在2012年分离成《核能利用促进法》与《核安全法》两套法律。
1954年,时任美国总统艾森豪威尔签署美国《原子能法》。
福岛核电站和法律躲猫猫
资源严重缺乏的日本,核能发电量约占全国发电总量的30%。1955年,日本颁布了《原子能基本法》作为核能领域的核心法律。1957年,《核材料、核燃料及核反应堆监管法》出台,规定了从事核能相关活动的许可证管理制度。在《原子能基本法》的指导下,日本建立了核能利用活动管理框架,每个特定的领域都制定了相应的子法,比如《原子能灾害对策特别措施法》《特定放射性废弃物最终处置法》等等,整个核能法律体系比较完善。
虽然日本核法律比较健全,但是早在2002年8月,全球最大的私营电力公司东京电力公司就曝出丑闻,涉嫌长期隐瞒核电站安全问题,伪造检查记录。根据日本经济产业省核能安全管理院公布的一项调查报告,东电公司受利益驱动,不想在一年一度的核电站安全检查时关停反应堆,于是连续9年在安全检查记录上做手脚。公司下属的福岛第一、第二核电站和新潟县柏崎刈羽核电站,从1987年到1995年间篡改和伪造安全检查记录29份,隐瞒机器零部件开裂情况,约100名公司员工参与了此事。在存有安全隐患的破损核电站零部件中,其中18处的破损零件已经更换,还有11处仍在带伤运转。这起严重的核安全违法违规行为连同载入史册的福岛核事故,促使日本痛下决心对其核安全监管体系和机制进行改革。2011 年12月,日本政府就重组核安全监管机构进行了讨论。2012年6月20日,日本参议院全体会议表决批准了《原子能规制委员会设置法》。
在1954年首次成功和平利用核能之前,美苏等国一直忙于试爆核武器。图为1946年美军在太平洋比基尼环礁进行的水下核试验。
建设中的广东阳江核电站的核岛
美国1955年发行的“原子能和平利用计划”纪念邮票
中国顶层核能法拟年内出台
截至今年4月,中国的现役核电机组共有30台,在建机组26台,俨然是核电大国。按法律效力从高到低排列,中国核安全领域的法律主要包括国家普通法、国务院行政法规、部门规章和指导性档和参考性档,涉及核设施、核燃料、放射性废物、核事故应急、辐射剂量监测和健康管理、核事故赔偿等各个方面。从宏观上看,中国核能法律的体系架构也是一个金字塔形。
由于中国的商用核电站起步较晚,核安全的立法进程也相对靠后。1984年国务院决定成立国家核安全局,并赋予其独立监督管理中国民用核设施安全的职责。1986年以后,全国人大、国务院、国家核安全局先后发布了一系列核安全方面的法律法规,这其中有相当一部分内容涉及核安全设备监管,如《民用核设施安全监督管理条例》(1986年10月)、《核材料管制条例》(1987年6月)、《核电厂事故应急管理条例》(1993年8月)、《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安全和防护条例》(2005年8月)等。
总体来说,中国与核相关的法律法规还算完善,但仍然缺少一部统领核能领域的顶层大法。《中华人民共和国原子能法》的立法工作于1984年开始,但由于牵涉部门较多、法律条款面广,加之国内核工业管理体制随着机构设置的改革变化,导致目前仍未出台。现今核安全领域唯一的专业法律,只有2003年6月通过的《中华人民共和国放射性污染防治法》。当然,相关性法律还有《环保法》《环评法》《防震减灾法》等等。
文章来源:《辐射防护》 网址: http://www.fsfhzz.cn/qikandaodu/2021/0315/516.html